轉載【星島日報報道】為打擊不良財務中介,政府即日起將收緊放債人牌照條件,日後放債人即財務公司等須審查中介公司,作貸款批核時,「財仔」須向借款人查詢有否與中介簽訂協議,若中介曾收受借款人費用,以及無提供中介協議,均不能批出該筆貸款。「財仔」亦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獲委任的中介公司,供公眾查閱。

新規定下,放債人即財務公司,在批出貸款申請前,須確定借款人是否曾與中介簽訂任何與該貸款有關的協議;涉及的中介須獲放債人委任,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並載列於公眾可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若有關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放債人不能批出貸款。放債人亦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有關中介協議副本,並把副本夾附於貸款協議;及以書面、視像或錄音向借款人解釋貸款協議的所有條款。

過往有不良中介教唆借款人抵押其居屋單位再騙款,新規定列明,放債人須確認借款人已支付補價,或獲房屋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可接受居屋單位為抵押品。

放債人日後須在廣告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避免市民忽略過度借貸的後果。新規定即日起生效,六個月後檢討成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說,放債人日後須肩負把關責任,若與中介合謀收款,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甚至被吊銷牌照。他又提醒將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作抵押,屋主及放債人均違法。

為何不直接立法規管財務中介,他相信收緊放債條件作監管,不需修改法例,是最快及直接的方法,不良中介日後如再搭不上財務公司,便無幌子騙人。他坦言若修例規管中介,須花較多時間,亦難以界定何為中介及受規管活動。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指,截至十月底全港有一千八百一十間持牌放債人,現有五百五十八間財務中介登記,市民可於註冊處網頁查詢放債人登記冊。

香港物業融資協會會長林錦良表示,新規定下財務公司需處理更多行政文件工作,包括為借款人及中介登記資料;及在廣告加提示字眼,將增加廣告費用。他倡設中介登記制度加強規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警方均提醒,若中介以任何名目收費,或拒絕提供中介協議,不應使用其服務;申請貸款時,要求中介說明與那些放債人接洽,及上網核實中介是否受委任。借款人應提防一些假冒銀行或標榜「不成功、不收費」的不良財務中介,並仔細閱讀借貸條款。

 

星島日報

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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