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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周刊報道,市場上有提供樓按的財務公司,將不同業主向他們抵押的多個物業,「打包」成一籃子的抵押品,再向另一家財務公司借錢。報道指如此操作,會大增樓市風險,更怪罪問題源出金管局限制銀行樓按。是耶非耶,不如了解一下。 

有關報道指,在此種模式下,借款「被打包」的業主們並不知情,若其中有業主拖數不還,終極新債主有權向其他業主追數收樓;如果打包按揭再借款的財務公司財政出現問題,甚至可能出現只要其中一個業主違約,整個打包組合借款被Call Loan(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即時還款)的情況。本來供款正常的業主要提早還款,沒有資金還款只好賣樓,結果是增加樓市風險。
討論上述報道提及的風險前,首先說明幾個基本概念。在小業主來說,按揭是債務,對貸款機構來說,按揭卻是資產;如其他資產一樣,可以作為抵押品借款,或轉售套現。但不管將按揭資產抵押或轉售,都應該不會改變原有按揭合約下借貸雙方的權責。

新債主的貸款動機

一家財務公司手持一批按揭合約,如要套現,簡單可行方式有兩個:其一為將資產轉售,按揭合約轉售後,買家便繼承原有合約中貸款人的權益。打一個比喻,情況類似業主將出租單位連約出售,新業主便繼續收租。此種情況下,原本提供按揭的財務公司一手收錢,一手交出按揭資產;部分情況下,套現的財務公司,會繼續作為供款的收托中介 (collection agent),但其財務情況便與新債主如何處理按揭合約,完全沒有關係。

另一種情況是財務公司將按揭資產打包,作為抵押借貸,借入營運資金(working capital loan);情況類似業主將出租單位抵押借款。在正常情況下,A財務將其按揭資產抵押予B借款人,A財務仍然是每月收取還款的公司,如在打包組合內出現斷供,正常處理方法是更換組合內容,抽走斷供的按揭,換上另一筆按揭抵押;另一個常見處理是A財務公司向B部分還款,而所謂捆綁式「被」提早還款,可說罕有的情况。

其次,萬一A財務出現財困,未能向B新債主履約還錢,此時新債主便有權接收打包抵押品,即按原本A與個別債仔訂定的合約,按月收取供款。對債仔來說,是債主換了,但債務內容應該不變。當然,一般按揭合約是會有Repayment on Demand的條文,新債主如同受監管的銀行,是可以要求即時還款。分别是會否執行和如何執行!

不過,對新債主來說,債仔持續供款,又有何理由動輒要求即時還款?相對來說,如果A財務一直沒有把按揭資產抵押,當A有需要時,他本來就有機會要求即時還款(就算A真的財困,更常見的情況是將按揭資產打包轉售,套現比向每個業主即時還款,簡單快捷得多)。

在實際上,有財力大手向同業貸款的新債主,多為行內老字號,在業內都有逾十年的經驗,自惜羽毛,向同業貸款/買下按揭資產,動機斷不是為要向小債仔逐一要求即時還款。這裏更值得反問,在市場一片看淡,風聲緊張的環境下,為何仍然有人願意真金白銀買入被視為高風險的財務公司按揭資産(或接受為借款抵押)。筆者還是那句,在資本主導的市場,資金的投入比免費意見更有參考價值。

簡單的逆向思維

有關報道指財務公司打包按揭和抵押借款,增加市場風險,原因在於金管局收緊銀行按揭,令借款人轉向財務公司借款。其實,是否我們又沒有抓準問題所在?

試想一下,報道中的貸款個案,將物業當作提款機,多次加按套現,此是穩健銀行應該接受的授信模式嗎?一位業主購入400萬元的單位,本來向銀行借一按,單位升值後,再展轉由銀行走向多家財務公司做按揭套現,累積借款逾600萬元。如此有需要地「進取」,又豈是尋常用家所為?此類借款人接受財務公司貸款,原因不外乎較易借款,他們當然沒有理由期待財務公司會在利息、貸款内容、追收欠款、要求客戶提早還款的政策與銀行一樣客氣!

有關報道值得逆向思維是如果沒有管制,此等按揭已大量潛藏在銀行體系,難道銀行的存戶樂見這個現象?在重重管制下,願意接受高利率,換來非優質和借款規模受限,而且被拒諸銀行體系,對金融穩定是好還是壞?思考一下上文提及的貸款操作,相信也有清楚答案。

 
作者: 王建成
28hse.com
2016年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