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因為疫情令經濟步入衰退期,失業率屢創新高,政府及社會各界亦預視很快失業率更會超過百分之七。失業情況嚴重,令社會各界開始討論失業援助金及失業保險制度。可是,掌管勞工政策的勞工及福利局羅致光局長一直否定失業援助金,說香港市民會濫用制度,假借失業之名而申領失業援助金。

近日,羅局長更指出若將來社會認真討論失業保險制度的話,便要叫停強積金對沖計畫。從筆者角度看來,羅局長的言論只是要與勞工界討價還價,亦期望商界支持政府,以時間去換空間。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因裁員而遭解僱、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遭停工。長期服務金方面,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五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在職期間死亡、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或六十五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無論是那個原因,若該員工合乎資格,便可以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現行安排是僱主可以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分來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未來的立法討論是不能以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分來對沖。因此,以強積金對沖是在討論款項由僱主的那個部分來支付,而非應否設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當然,筆者明白遣散費有失業保障的功能,與失業保險制度有可能有重複的機會。因此,政府更應帶頭與社會討論是否要設立失業保險制度,在討論的過程中一併處理失業保險與遣散費之間的關係。若設立失業保險時,是否取消遣散費等等。

但此命題與強積金對沖是沒有關係的,局長不應將兩個貌似相關的題目混為一談,更將兩者變成二選一的討論。失業率的急升,令香港市民更關心特區政府如何支援失業人士,這正好是政府全面檢視失業支援政策的時間,更應與市民一起討論是否設立失業保險制度的良機。

星島日報 來論

2021.02.21.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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